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引导电动自行车有序停放。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场所停放,应当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