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已建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应当根据需要,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已建住宅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可以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划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