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优化道路资源配置,制定并实施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建设标准和规范,规划和建设非机动车道,规划设计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改扩建城市道路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

鼓励有条件的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城镇过境段设置非机动车道。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