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洗浴、会所、茶馆、酒吧、歌舞厅、网吧等娱乐服务场所和旅馆、酒店等经营性住宿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在其场所内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