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和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可以获得的帮助;(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指定的基层组织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职责和具体措施;(四)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责任;(五)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