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指定的基层组织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帮教和戒毒计划;

(二)掌控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动态,督促其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

(三)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禁毒知识教育、法治宣传教育、劝导和心理辅导,帮扶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

(四)协助公安机关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检测;

(五)其他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