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和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由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指定的基层组织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戒毒人员的家属和戒毒人员就医、就业、就学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