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和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对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的人员,州、市(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于二十四小时内送达本人及其家属,并在三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