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和服务第三十条有效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州、市(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一)因吸毒被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二)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三)不满十六周岁的;(四)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等原因不宜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内戒毒的;(五)生活不能自理的;(六)其他不宜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内戒毒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