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第十八条有效禁止非法采集、出售、收购麻黄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实行麻黄草采集、出售、收购许可,建立流向监控、运输核查、追溯制度,加强对麻黄草的管理。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麻黄草收购、产品加工和销售台账,并保存二年备查。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