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第十七条有效禁止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烟草制品、电子烟油等物品中添加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及其非法制品;禁止非法添加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标识和广告,不得含有毒品、毒品原植物的文字、图案等元素,但用于禁毒宣传教育和药用的除外。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