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