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