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依法没收、收缴以及单位、个人上交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组织销毁,销毁作业可以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参与或者委托专业单位实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