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部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