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促进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分析评估区域质量状况、行业质量状况。鼓励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开展质量比较试验和满意度测评等质量促进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