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质量诚信体系,完善质量信用评价机制,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并实施质量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对失信主体依法予以惩戒。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