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促进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开展质量事故上报、应急处置、调查处理、案件移送等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