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促进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促进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质量问题投诉处理、跟踪评价、争议解决制度,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推动跨行业跨区域监管执法合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