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促进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质量问题投诉处理、跟踪评价、争议解决制度,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推动跨行业跨区域监管执法合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