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质量融资增信制度体系。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质量水平、标准水平、品牌价值等作为贷款发放的参考因素。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