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加大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质量管理等质量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建立人才创新激励和保障机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质量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培养质量专业技术人才。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