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华老字号、新疆老字号等品牌以及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培育百年老店和民族品牌,维护有利于品牌发展的环境。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