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促进条例/第四章 品牌引领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华老字号、新疆老字号等品牌以及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培育百年老店和民族品牌,维护有利于品牌发展的环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