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促进条例/第四章 品牌引领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质量强区标杆建设,促进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支撑产业建圈强链和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