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促进条例/第四章 品牌引领第十九条有效鼓励企业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品牌,创建工程质量品牌,培育知名服务品牌。鼓励打造竞争力强、美誉度高的区域品牌和产业集群商标,提升品牌影响力、产品附加值和产业质量效益。支持企业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建设优质企业品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