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促进条例/第四章 品牌引领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品牌培育、建设、激励等机制,完善和落实品牌建设支持措施,培育产业、区域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加强品牌设计、市场推广、品牌维护等能力建设,提高品牌全生命周期管理运营能力。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