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品牌培育、建设、激励等机制,完善和落实品牌建设支持措施,培育产业、区域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

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加强品牌设计、市场推广、品牌维护等能力建设,提高品牌全生命周期管理运营能力。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