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促进条例/第三章 创新驱动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质量创新成果应用,加快产品质量提档升级、提升建设工程品质、增加优质服务供给。依托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等打造质量创新策源地,培育形成具有引领力的质量卓越产业集群。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