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路桥设施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前款规定的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