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