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二章 建筑垃圾产生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