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单位和临街门店装饰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由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至资源化利用单位处置。

居民装饰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装袋封装后堆放到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由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至资源化利用单位或者暂存设施、场所。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单位和个人投放、清运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给予协助、指导,并在社区或者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等公示便民服务措施。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