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二章 建筑垃圾产生第十四条有效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明确装饰装修垃圾投放规范,督促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投放,劝阻、制止违法投放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二)按照随产随清的要求,及时联系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清运,并将相关信息告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