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为了维持秩序,集会、游行、示威在下列单位所在地附近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一)国家机关;
(二)军事机关;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单位;
(四)银行、水源地、电厂、煤气厂、通讯等公共事业单位和重要设施;
(五)其他需要设置临时警戒线的单位和要害部门。
临时警戒线分为金黄色标志的警戒柱、警戒隔离墩、警戒带、警戒绳、警戒栏和警戒标志线。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