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发布;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八)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