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下列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一)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二)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

(三)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五)开展人才寻访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