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合作交流,鼓励引进国(境)内外高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支持本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跨区域合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