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政策,将人力资源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引进本地区重点产业、重点行业、重要领域急需紧缺人才。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