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聚焦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城镇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坚持市场化社会化就业与政府帮扶相结合,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收集需求计划、提供场地、人员、技术等支持,创造就业机会,增强就业持续性。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发创新服务产品和服务模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招聘、技能培训、职业指导等多样化人力资源服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