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场主导、需求引领原则,加强对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培育,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细化专业分工,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延伸。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