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本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发布药品广告,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申请广告批准文号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