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促进中医药发展。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