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第三十条有效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促进中医药发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