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医疗机构除依法自行配制中药制剂外,也可以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并向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