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医疗机构除依法自行配制中药制剂外,也可以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并向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