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二章 药品生产和经营第十四条有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的,应当与受托经营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并按照规定提供委托范围、委托方式等可供追溯的信息。药品生产企业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但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