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二章 药品生产和经营第十三条有效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销售药品。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许可事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