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开下列信息并及时更新,并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告知业主: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基本情况、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

(三)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

(四)上一年度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五)上一年度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发布广告、停车等经营与收益情况;

(六)上一年度公共水电费用以及分摊详细情况;

(七)电梯、消防、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业主对公开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