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八十二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保存下列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一)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及其运行、维修、养护记录;(三)水箱清洗记录及水箱水质检测报告;(四)业主名册;(五)签订的供水、供电、垃圾清运等书面协议;(六)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资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