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保存下列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

(一)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及其运行、维修、养护记录;

(三)水箱清洗记录及水箱水质检测报告;

(四)业主名册;

(五)签订的供水、供电、垃圾清运等书面协议;

(六)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资料。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