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八十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指派物业项目负责人。物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到岗之日起三日内,到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报到,在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参与社区治理工作。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记入物业服务信用档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