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已修改

物业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收取。

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定期公开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如需提高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公示拟调价方案、调价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相关资料,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