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具体工作,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