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推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成立党组织。鼓励和支持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项目负责人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担任社区党组织兼职委员;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议事协调机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