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二)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

(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

(四)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监督检查;

(五)指导和监督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人退出交接活动;

(六)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投诉和举报处理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物业管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七)协调和监督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八)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