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第六十三条已修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的住宅规模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